潍坊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潍坊市社会工作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民解困,助人自助。适应新形势,组织团结会员,服务社会,发展专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潍坊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潍坊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山东省潍坊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工作服务,探索建立现代社会工作制度,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
(二)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道德建设,协助政府部门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估、指导和咨询。
(三)汇集一线社工需求,总结社会工作情况,积极反映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建议及提案;依法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各类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推动社会工作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好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五)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使用。引导相关事业单位、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及使用专业人才。
(六)推进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工程,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活动,实施针对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专业性服务项目,承接上级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宣传社工理念,弘扬社工文化,塑造社工形象,提升社工地位。
(七)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国家及省、市社会工作专业研究课题,编写社会工作通俗读物,研究探索具有潍坊特色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
(八)在国家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开展同国内外社工组织及团体的学术交流及项目合作。组织专业评比,树立社工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优秀社会工作机构及优秀社工。开展各类活动,促进社工间相互交流。
(九)团结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合政府按照培育孵化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十)推动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导、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与管理,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
(十一)完成党委、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或关心社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潍坊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社会工作,在社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潍坊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潍坊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须在潍坊市民政局的监督下,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潍坊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15日内,经潍坊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潍坊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潍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潍坊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潍坊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0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潍坊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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