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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2〕22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5/24来源:点击量: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民办函〔2013〕160号)

来源: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  时间:2014-02-25 13:40

 

来源: 人事司  时间: 2013-05-20 09: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中发〔2010〕6号)要求,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优化民政人才队伍总体布局,根据民政部2013年工作安排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23号),定于今年组织开展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遴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是全国民政行业最高层次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带头人。做好遴选推荐工作,对于推动行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为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具有重大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按照《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条件推荐,规范推荐工作程序,切实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范围

本次领军人才遴选范围是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三、推荐对象

在企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等岗位工作10年以上,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在经营管理、学术、科研、教学、高技能等某一方面具有领军、带头能力的优秀人士。

四、推荐条件

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道德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三)工作实绩突出,专业成果显著,在本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系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企事业单位管理领军人才条件: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工作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专业能力,积极探索创新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思路和方式,在提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上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行业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2.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条件:有良好的学术品德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出版或者发表过有较高水准和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论文,主持完成或者正在主持国家或省部级以上与民政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课题,或者担任省部级以上理论研究和学术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3.高技能领军人才条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民政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中发挥重要作用,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直接面向群众提供一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技能奖项或荣誉称号。

对长期工作在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艰苦地区一线人员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五、选拔程序及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各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统一审核并向民政部推荐人选。

2.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差额确定的方式进行。推荐人选要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系统或本单位进行公示。

3.各有关单位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掌握参评条件,规范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真正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推荐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部各直属单位按企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等三类人才分别推荐人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推荐人选总数不超过3人。每个部直属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1人。

七、人选确定

民政部人事司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提出人选建议名单。经部研究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奖励办法

评选结果确定后,由民政部对入选的首批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颁发证书,列入行业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享受《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规定的有关培养措施。

九、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领军人才人选需报送: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函(要求写明推荐人选产生、公示及决定的过程)、《全国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及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上述材料均一式五份报送)。

2.《全国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采用统一的电子模板,可从民政部门户网站下载。一个推荐表作为一个电子文件,文件名采用人选姓名。表格填写完毕后发送电子邮件至指定邮箱,同时打印5份纸质材料上报,并签署意见和盖章。

3.纸质申报材料要按时寄送到民政部人事司。材料收取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报送材料时须注明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件:全国民政行业领军人才推荐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民发〔2012〕22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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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推进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民函〔2011〕265号)有关精神,我部制定了《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2年12月14日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民函〔2011〕265号)有关要求,发挥高层次民政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切实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是全国民政行业最高层次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带头人。围绕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总体部署,民政部每两年在全国民政系统选拔培养一批民政行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实绩、好中选优、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道德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三)工作实绩突出,专业成果显著,在本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系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企事业单位管理领军人才条件: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工作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专业能力,积极探索创新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思路和方式,在提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上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行业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2.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条件:有良好的学术品德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出版或者发表过有较高水准和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论文,主持完成或者正在主持国家或省部级以上与民政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课题,或者担任省部级以上理论研究和学术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3.高技能领军人才条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民政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中发挥重要作用,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直接面向群众提供一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技能奖项或荣誉称号。
第五条  对长期工作在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艰苦地区一线人员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印发开展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直属单位组织申报工作,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将《全国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见附件)和成果材料报民政部。
(三)民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四)民政部研究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民政部发文确认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结果,颁发“全国民政行业领军人才”证书。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八条  对入选的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采取以下培养措施:
(一)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同等条件下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优先承担有关民政业务领域重点项目或者重大研究课题,优先参加民政部专家咨询评审机构
(二)建立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与民政部直接联络机制,不定期组织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专题研讨会,围绕民政事业发展重大问题,向民政部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三)组织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专题研修,积极为民政行业领军人才更新知识、提升素质创造条件。
(四)组织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出国(境)培训,帮助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开阔工作视野、加强国际交流。
(五)推荐企事业单位管理领军人才到政府部门、国家重点企事业单位挂职,支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进行成果推广,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大师工作室。
(六)采取多种形式,展示民政行业领军人才的突出业绩和重要成果,为民政事业发展积累宝贵经验。联合相关媒体,重点宣传报道民政行业领军人才的典型事迹,扩大其在国内外的影响,在全社会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七)优先推荐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参加国家各类表彰活动、奖项评选、课题申报。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在民政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民政部人事司具体负责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联系、协调、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直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民政部建立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信息库,对民政行业领军人才成长进步情况及时追踪。
第十一条  对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实施动态管理,实行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对业绩突出、不断进步的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及时予以奖励;对不适宜继续作为民政行业领军人才的,将不再纳入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信息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建设本地区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信息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3-17 09:36 来源: 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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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增进百姓民生福祉中的专业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和《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民发〔2012〕223号)的精神,经研究,定于今年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

第二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对象为在城乡社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发挥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选拔条件

按照优中选优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荐出来。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群众认可度高,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模范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5年以上。

(三)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研究工作3年以上。

(四)具备牢固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社会工作研究能力,能创造性地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

对长期工作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先考虑。在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兼职的公务员不参加评选。

三、选拔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选拔推荐工作,统一审核并向民政部推荐人选。

(二)选拔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差额确定的方式进行。推荐人选要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民政部社会工作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提出人选建议名单。经部研究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推荐名额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推荐人选总数不超过6人。

(二)申报材料按以下要求报送:

1.推荐领军人才人选需报送: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函(要求写明推荐人选产生、公示及决定的过程)、《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及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上述材料均一式五份报送)。

2.《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采用统一的电子模板,可从民政部门户网站下载。一个推荐表作为一个电子文件,文件名采用人选姓名。表格填写完毕后按时发送电子邮件至指定邮箱,同时打印5份纸质材料上报,并签署意见和盖章。

3.纸质申报材料要按时寄送到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材料收取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报送材料时须注明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工作要求

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全国社会工作领域层次较高且具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或服务人才。做好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工作,对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结构,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按照《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掌握选拔条件,拓宽选拔渠道,规范推荐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真正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选拔结果确定后,民政部将对入选的第二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颁发证书,列入行业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享受《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规定的有关培养使用待遇,积极发挥他们在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联系人: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刘东升 王瑞芳
电 话:010-58123511 58123518(兼传真)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工作司,邮编100721
邮 箱:shegongsi@mca.gov.cn

民政部公布42名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2015年01月30日16:29    来源:新华网

民政部26日公布了42名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这些领军人才涵盖老年社会工作、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流动人口社会工作、司法矫治社会工作、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等领域。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司长王金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全国社会工作领域层次较高且具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或服务人才。民政部从2014年3月就开始启动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经各地推荐、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42名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其中,来自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有27人,来自事业单位的有9人,来自社区的有4人,来自其他社会组织的有2人。

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专业队伍迅速壮大。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310所高校招收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生、70余所高职高专学校招收社会工作专科学生、104所高校(研究机构)招收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生,每年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学生近3万人。全国持证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达15.9万人,各方面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突破40万人。同时,社会工作服务平台不断拓宽。截至2014年底,各地在相关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开发设置了11.39万个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比2013年增长37.5%。在政府购买服务投入方面,2014年,国家层面社会工作投入1.239亿元,各地社会工作投入22.2639亿元,全年社会工作总投入超23.5亿元,比2013年增长40.7%。

王金华在谈及2015年我国社会工作重点工作时透露,要研究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修订出台《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着力破解制约专业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瓶颈问题。(新华网北京1月26日电 记者黄小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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